普洱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准入与退出机制管理办法
普院后勤﹝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的准入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稳定,适应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2002年《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2]34号)和《云南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云南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后[2013]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在普洱学院为师生员工提供食堂供餐服务各环节的所有企业,负责食堂餐饮大宗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堂物资和库房管理、食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食堂设施和设备维护管理、食堂经营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普洱市饮食卫生基本验收标准》、《普洱学院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学院食堂“6T”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内容,并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准入条件
第四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服务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各种证照,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员工健康证等。
第五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在学校设置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专职负责人,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第六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了解普洱学院的管理要求,应有立足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应充分认识高校食堂具有明显公益性的特点。
第七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有完整的管理机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工作规范、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物资采购、物流管理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遵守国家关于市容、卫生、安全、消防管理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和质量监督岗位,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杜绝恶意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准入程序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切实了解和掌握投标方的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按照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定学校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标时,应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由银行提供的当前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状况评价和退出
第十二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违反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处罚的,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餐饮服务企业限期退出。
第十三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在承包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合同条款自然退出。在经营期结束后,未在下一经营期中标,需在合同到期后的7个日历日内完成清场,不得蓄意拖延时间,与下一家餐饮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收取转让费或要求收购餐、厨具。
第十四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一)经营期间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等使师生意见较大、影响恶劣,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做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的;
(五)招投标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第五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协调与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办理所国家规定的卫生和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创造必要的办伙条件,对食堂的水、电、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体现服务性、公益性、微利性,按照普洱学院食堂服务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加强餐饮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监管:
(一)后勤管理处牵头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配备专职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学生代表由校团委组成专门的学生会食堂监督组等参与伙食监督,定时不定时的邀请学校领导参与指导;
(二)学校定期对物资采购、伙食质量、销售价格、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的宗旨是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就餐服务,为了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师生利益,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后勤管理处
2022年4月1日